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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 2001-12-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43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玉政报[2001]8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的组成部分,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或调整,实际是提高城市供水价格,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价格听证。同时,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加收的污水处理费,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据了解,玉林市目前没有污水处理厂,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也没有涉及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或筹建情况,不好审定其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问题。因此,应请玉林市人民政府补充上报污水处理厂筹建的有关情况,如符合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条件,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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