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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长汀小区红旗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119号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要求核定长汀小区红旗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长汀小区红旗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5元(住宅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平方米收费,6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面积收费)。
  (2)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2、公共车场停车管理费:
  (1)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
  (2)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
  (3)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有隔墙)每单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4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5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4、水电周转金:用电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每单元2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3元,专款专用。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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