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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7 生效日期: 1998-10-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宜市组发[1998]26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宜昌市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调动知识分子积极性、创造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全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多大的贡献。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宜昌市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是知识分子的先进代表,是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为了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和带动作用,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鼓励广大知识分子为全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选拔和管理宜昌市优秀专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专家是我市各条战线、各行业在专业技术、企事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批准确认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专家。

  第三条 选拔管理优秀专家的宗旨是,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使他们快出成果,为“科教兴市”和现代化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优秀专家的选拔贯彻坚持标准、注重实绩、突出贡献、不拘一格的指导思想,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

  第五条 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科协等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六条 优秀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真正把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荐选拔出来,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才竞争、奋发向上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推动我市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组织、人事、科技、教育、卫生、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宜昌市优秀专家的选拔在全市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进行,以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青年知识分子为主,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八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近四年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作为宜昌市优秀专家的推荐对象: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一项、三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获得两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技术创新奖)的主要完成者;
  2、在学术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3、在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解决重大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在高新技术引进、吸收、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或在开发、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卓著,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5、在经济、科技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知识,创造性地提出一套管理方法和措施,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连续两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6、在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部省优秀设计奖、勘测奖,或其设计、勘测的重大项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7、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其研究成果对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者;
  8、在教育理论研究、教学改革实践中有所建树或创新,其理论或方法具有指导意义,推广、运用后成效显著,得到省内同行公认,在全市教育界享有较高声誉者;
  9、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为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我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
  10、在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法律服务、外语翻译、体育教练等领域造诣较深,形成独特风格,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宜昌市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优秀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位推荐、同行专家举荐,也可以由上级组织直接提名。具体程序是:
  1、各地各单位在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宜昌市优秀专家推荐呈报表》,连同推荐的主要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依据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
  2、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初步人选;
  3、成立宜昌市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选对象的学术及专业水平进行评审;
  4、组建考核专班,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
  5、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确认。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宜昌市优秀专家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协助,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要利用舆论宣传阵地和成果展览等形式,大力宣传优秀专家的突出事迹,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对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又具备入党条件的优秀专家,要及时吸收他们入党。

  第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被确认的优秀专家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和所在单位应提供的保障措施,市委组织部按责任书的要求对双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家所在单位领导,要与优秀专家交朋友,建立固定联系点和联系对象,保持经常性联系;组织部门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和听取优秀专家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报告制度。对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市委组织部。重大事项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优秀专家的工作及管理情况,所在单位应每年考核一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考核一次,四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

  第十七条 建立奖励制度。设立“宜昌市优秀专家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取得重大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宜昌市优秀专家四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期满自然终止,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一轮评选;凡连续三届被评为宜昌市优秀专家者,授予“宜昌市杰出专家”荣誉称号。管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宜昌市优秀专家称号:
  1、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4、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在外进行其他活动,出境逾期不归或在境外定居者;
  5、有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者;
  6、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
  优秀专家称号的取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最终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凡取消称号者,不再列入优秀专家管理范围,不再享受其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改善工作和学习环境:
  1、各部门各单位应大力支持优秀专家的工作,鼓励他们承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解决所需经费,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助手;
  2、保证优秀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安排他们参加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要适度,并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
  3、所在单位应加强优秀专家的知识更新,优先安排他们参加专业进修、学术交流、出国培训考察等活动,尽力解决所需活动经费。
  4、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市管优秀专家优先评聘,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应予破格晋升;
  5、评选省以上优秀专家、政府特(专)贴,同等条件下市管优秀专家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多渠道发挥作用 。优秀专家以立足本职岗位发挥作用为主,同时,通过“科技顾问团”、“优秀专家联谊会”等形式,组织他们在咨询论证、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保证必需的管理经费。市管优秀专家的突出贡献奖、休假疗养、政治理论培训、慰问、座谈等活动经费,仍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拨给,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二条 宜昌市优秀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宜昌市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其业绩载入市志;
  2、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专家津贴100元,由市财政安排专项预算予以解决,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3、四年内每人安排一次半个月时间的休假疗养;
  4、享受保健医疗,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门诊及住院费用按当地或本单位规定的最优惠标准报销;
  5、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家属子女“农转非”,并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
  6、享受购房优惠,即在享受现有职级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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