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新侨联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121号
福州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新侨联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核定你公司管理的“新侨联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元;
  (2)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3.50元;
  (3)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每月每平方米5.50元。
  2、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费:
  (1)汽车每月每辆70元;
  (2)摩托车每月每辆30元;
  (3)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每单元400元,写字间和商场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4、水电周转金:用电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每单元300元,写字间和商场每平方米3元,专款专用。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中央空调、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及公共水电分摊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