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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 2000-10-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379号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为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使之适应形势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更加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经研究,同意你委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中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以下简称“损失鉴定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损失评估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损失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负担,具体比例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损失鉴定费标准共分5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的均按300元收费,超过6000元以上,
  超过部分按标准累进计费.
  以上收费标准试行二年,执行时间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2年10月31日止。其它地市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须持有关资料上报省物价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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