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快速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并涌入城镇,大批的各类人才在各个行业竞争上岗,这对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市的城镇户籍管理仍沿用的是老一套模式,使这些公民的城镇户口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造成长期的人户两地,不仅制约了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同时也给我市的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增加了很多不利因素。因此,为了广泛吸收各类人才,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尽快实现我市“十五”规划中提出的“中心城市人口规模达到五十万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决定对我市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
(一)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中心城市发展到五十万人口的要求,通过增加城市人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二)按照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战略要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有计划地放开城市落户政策。
(三)本着降低城市人口迁入门槛,积极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市投资、发展并安家落户,优先解决科技、教育、企业管理等人才。
二、改革的范围
(一)市区(城区的七办一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
三、准落为城镇户口的基本条件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固定的住房、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住所所在地落为城镇常住户口。具体包括:
(一)从农村到市区、城镇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二)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男女一方为市区、城镇户口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四)在市区、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建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五)市区、城镇外周边企事业单位进城建造、购买职工家属住房的,其职工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六)在市区、城镇有聘用接收单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七)市区、城镇内农户居民,土地被征用,人均土地不足二分(按村委、居委计算)的,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申报手续
申请落户人员必须提供的申报手续包括:
(一)本人书面申请、落户人户口复印件和和本人照片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凡在县(市)范围内落户的人员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凡在市区范围内落户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审批。
本《意见》从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