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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泉州市旅游局关于惠安大鹏酒店加收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泉州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泉价[2000]198号
 惠安县物价局、惠安县旅游局:
  你局《关于惠安大鹏酒店申请加收服务费的报告》悉。鉴于大鹏酒店已被省旅游局评为三星级饭店,经研究,同意该店客房、洗衣、餐饮的服务费各按实际结算价格的10%加收,电话服务费按市物委、市电信局、市旅游局《关于调整涉外饭店客房电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泉价(1996)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收的服务费必须在帐单中用中英文印出,单独列项计收。本批复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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