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口服痢疾活疫苗价格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446号
  灌阳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口服痢疾活疫苗价格问题的请示”悉。我局《关于口服痢疾活疫苗销售价格的批复》(桂价工字[2000]43号)规定口服痢疾活疫苗全区统一零售价每人份为29.20元。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各地在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你县防疫站擅自将成人份的疫苗一分为二(分成两小份),并以每小份25元/人售给中小学生、儿童服用,此种做法属变相涨价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