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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雷灾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防止和减少雷击所带来的人身伤亡、文物毁坏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 特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省政府(1996)109号令规定,襄樊市气象局是我市防雷设施安装和安全性能检测的监督主管机构,下属的襄樊市防雷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防雷装置的设计、购置、安装、维护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各县(市)防雷中心受襄樊市防雷中心的委托,可在本县(市)从事防雷工作。

  二、凡高度在15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构)筑物;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液化气站(库)、石油站(库)、加油站、露天装置、贮罐和金属管道;邮电通信线路,电力输送系统和电力变(配)电设备,卫星接收系统,广播电视发射及接收天线、电缆、馈线、架空管线、计算机网络、电子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医疗设备、报警系统、电梯设备、雷达导航、遥控遥测设备、建筑物顶广告牌、霓虹灯以及其他应防雷击灾害的设施等,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三、各单位新增各类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报市防雷中心审核,凡未经市防雷中心进行监审的工程项目,建筑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中的防雷工程,必须接受市防雷中心的质量跟踪监督,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市防雷中心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的,建筑管理部门不得通过验收,凡出现雷击事故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市防雷中心报告灾情。

  四、加强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使用防雷设施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维护管理。对现有的各类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查,合格的防雷装置由市防雷中心发给《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不合格的,由市防雷中心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及时报检。防雷设施的安装和安全性能检测,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掌握。具备防雷装置自检能力的单位,由市防雷中心委托自检,市防雷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自检单位须将检测人员、检测仪器、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报市防雷中心备案,自检人员须经市防雷中心培训并取得市防雷中心颁发的《防雷检测员证》后方能上岗。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工作均按有偿方式进行,市防雷中心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加强资质管理。在我市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防雷中心进行资格论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在襄樊地区从事防雷工程(项目)建设。对违反防雷技术规范和有关要求,擅自进行防雷工程( 项目)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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