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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服务中心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 1998-12-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函字[1998]125号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服务中心客房、餐饮、会议室定价的申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酒家、酒店企业服务价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鄂价经字[1997]14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对你中心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教育考试院服务中心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你中心可根据季节和客源变化,上浮20%,下浮不限。

  三、餐饮综合毛利率为45%。其他业务按鄂价经字(1997)14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办电信服务的收费问题按鄂价经字(1998)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以上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由企业根据经营或评定等级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六、实施收费前,必须按省政府第108令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七、以上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
  湖北教育考试院招生服务中心客房会议室等收费标准
  注:会议室每四小时为一次,不足四小时按一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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