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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4 生效日期: 2005-02-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5]1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四日

中山市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加强市一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考察点建设
  (一)重点建设好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中山革命烈士陵园、中山市博物馆、中山市图书馆、中山市文化艺术中心(在建)等5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育设施,创新教育手段。其中,市文化艺术中心设立综合展厅并配备开展青少年艺术培训活动的设备设施,举办形式多样的各类展览,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培训活动。市一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必须挂牌,必须设简介,有充实的教育内容、足够的活动场地、专(兼)职讲解员和完善的管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作用。
  (二)认定五桂山珠江纵队司令部旧址、陆皓东故居、杨殷故居、郑观应故居、杨仙逸祖居、渡头雷威纪念馆、三乡桂山中学革命传统教育展览室、张溪革命传统教育展览室、员峰爱国主义教育展览室、横栏镇四沙革命老区展览室、西区黄氏宗祠、大涌隆都民俗馆等一批历史遗迹、名人故居、革命纪念地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考察点,挂考察点标志,增设简介。
  (三)加强对我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考察点的宣传力度,把基地和考察点建设成为青少年学生喜爱的活动场所。

  二、加快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扩建改造工程
  (一)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改造扩建工程投入2500多万元,增加建筑面积3188.96平方米,改造后总建筑面积达8688.96平方米,内设舞蹈培训、器乐培训、声乐培训、手工制作、外语培训等50个功能室,进一步改善青少年教育培训条件。扩建工程争取在2005年8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
  (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场室建设、培训内容、教师配备、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收费管理等方面按《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委办[2004]27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加强市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中山市丰本农业科技园、中国养蜂学会蜜蜂博物馆等2个省级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设备设施,加强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市气象站、市中心组团垃圾处理基地等3个市级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省、市两级科普教育基地要专门设计适合对青少年进行科普教育的系列内容以及配套的展览与教材(含电子教材),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少年进行科普教育。
  (二)依托市科技馆和科普教育基地积极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技进校园、科普夏令营、青少年科技大赛等系列科普教育活动。

  四、办好中山市中小学德育基地
  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到位”的原则,逐步完善中山市中小学德育基地的设备设施,充实教育内容,把德育基地建设成为具有国防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教育、劳动实践教育、技能培训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教育基地。

  五、充实中山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活动内容
  继续做好中山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现有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小学生为主要对象,增加适合他们年龄特点的活动内容及培训内容,增加儿童阅览读物,使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成为“少年儿童之家”。

  六、加快体育运动场馆的建设
  (一)加强对中山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中山市纪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中山市一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小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沙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三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6个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制定常年活动计划,定期组织体育活动,充分发挥俱乐部在青少年课外体育训练中的重要作用。
  (二)增设市一级全民健身广场,加快镇区全民健身广场建设进度,2005年底实现镇镇有全民健身广场,村村有体育运动场地。适当增加适合青少年进行体育锻炼的设施,使之成为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场所。

  七、建立镇区级青少年活动中心
  (一)各镇区至少要建立一个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根据国家、省有关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要求,新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有球场、快乐体育园地和电脑、音乐、美术、书法、科技、舞蹈、器乐、图书阅览等功能室。各镇区要把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实施。
  (二)目前尚无条件划地单独新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镇区,可利用学校布局调整后空置的校舍改建,也可在当地“康体园”、文化艺术中心、儿童乐园内增建,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但不能降低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尚未建立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或现有活动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镇区,必须在2005年3月前制定当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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