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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鼠药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绵竹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鼠害,防治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国办发[2003]63号文件和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鼠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绵竹市境内生产、销售、使用鼠药的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鼠药属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鼠药监督管理,农业、经贸、公安、卫生、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鼠药的不法商贩,各镇乡、村负责本属地内的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经营

    第五条  鼠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定点专销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控制,层层把关,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鼠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  市农业局植保站负责全市鼠药的组织、配制及供应,市物价局负责鼠药批发、零售的价格监管。


    第八条  各镇乡建立鼠药定点专销点,原则上一镇(乡)一点。鼠药定点专销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有鼠药专拒。
  二、有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鼠药经营《上岗证》的经营人员。
  三、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的《鼠药经营许可证》,和凭《鼠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鼠药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专销点销售鼠药必须进行登记,注明购药者的姓名、地址、用途等,销售鼠药的数量只能在使用量的两倍以内,禁止大批量销售鼠药。


    第十条  禁止走村串户、跨区域销售鼠药,禁止向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销售鼠药。

 

第三章灭鼠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植保站负责全市鼠情监测预报、灭鼠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开展农村灭鼠工作(包括农村集镇灭鼠);剑南镇城市灭鼠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灭鼠和长期控鼠相结合。全市每年在秋季(春季)开展一次统一灭鼠活动,大力推广毒饵站等灭鼠新技术,达到长期、持续控鼠的目的。


    第十三条  统一灭鼠以镇乡为单位,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镇乡农技站负责饵料集中统一供应、灭鼠技术培训及指导和灭鼠效果调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灭鼠经费。统一灭鼠的组织、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农村统一灭鼠经费纳入一事一议,农户可以购买或以粮换饵;城市街道灭鼠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筹,居民灭鼠自购药饵。对鼠害重灾区开展的统一灭鼠,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急性剧毒杀鼠剂。


    第十六条  禁止以灭鼠为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化学危险品,坚决打击生产、销售违禁化学品和使用违禁化学品灭鼠的行为。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规定销售鼠药的,由市农业局吊销《鼠药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未取得经营资格,即未办理《鼠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证照全无而经营鼠药的,由农业、安全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经营鼠药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违禁杀鼠剂的,由市农业局按国办发[2003]63号文件和《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十条  对以灭鼠为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违禁化学危险品的,由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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