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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 2005-03-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粤劳社函[2005]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努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长效机制。各地要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设力度。一是继续完善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及时有效地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劳动保障年审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三是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设,建立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和服务体系。四是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准确统计本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二、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二是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面执法检查,狠抓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三是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工会组织对违法企业提出的处理建议。四是继续将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适时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及时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注重提高监察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制度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主办监察员、岗位责任、执法管辖、错案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分人员编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部的要求争取设立专门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机构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注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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