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1 生效日期: 2000-08-31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0]25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苏国税流函[2000]2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制定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得加盖“认证相符”戳记的要求,以及有关防伪税控认证事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部门在2000年10月1日起对通过计算机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停止加盖“认证相符”的戳记章;对计算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和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仍按原规定相应加盖“无法认证”章戳、“认证不符”章戳和“丢失被盗”章戳。
  二、为了区分已通过计算机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与没有经防伪税控认证部门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已通过计算机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计算机认证专用章”戳记以示区别(具体戳记式样见附件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233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识伪系统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各地国税机关对已通过计算机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发现不符抵扣条件的,违反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或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一律按规定处理。
  四、各地国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部门,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通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并填写《苏州市国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不符票核查联系单》(见附件三),《核查联系单》一式二联,认证部门将第一联与扣下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起移交给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第二联由认证部门自留。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后,应将核查结果返回给认证部门(复印件),认证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复印件)与原《核查联系单》第二联一起装订,归案存档。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将《苏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申请结果情况表》第二联(核查联)归入企业管理资料夹(袋)中,作为企业的管理资料之一,并不定期的抽查一些企业,将第二联与企业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与企业自留的第一联进行核对,以便查核有否利用认证章戳进行骗税的行为。
  六、对作废的“认证相符”章戳,应由各地国税机关税政部门(税政科)统一收回,并妥善保管;对新启用的“计算机认证专用章”戳记也应由各地国税机关税政部门(税政科)统一刻制并下发到各基层分局认证部门使用。
  七、各地国税认证部门每月应将认证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苏州市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汇总表》(见附件四);各市(县)国税局基层分局认证点应将每月的《认证汇总表》上报(次月10日前)给各市(县)国税局税征科;各市(县)国税局税征科、工业园区税政部门应按季将《认证汇总表》上报(每季15日前)给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1.《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计算机认证专用章”戳记式样;
3.“苏州市国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不符票核查联系单”;
4.“苏州市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汇总表”。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