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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 2004-08-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1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涉及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全文刊登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栏目内。为认真落实《决定》,做好我市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实施工作,保证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决定》中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核对,弄清各自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不属于《决定》中保留的其他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照《决定》清理、核对后对所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逐项制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期限、条件、公示办法等,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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