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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 2005-04-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5]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过近几年的严打整治,我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具有涉及地域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人员构成复杂,以及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发展蔓延快、易于反复的特点,部分地区虽经多次打击仍然存在死灰复燃的现象。为有效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省的蔓延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事关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广东的大局。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以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将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二、实行属地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坚决贯彻落实张德江同志关于打击传销活动'要实行属地管理,省里指导督查'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市为单位完善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关部门负相关责任,确保目标一致,权责明晰,一级抓一级,导致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政法委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同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维稳及综治办要把此项工作内容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公安机关配合行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
  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做好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确保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一)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
  (二)做好督查考核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的考核标准,将辖区内的市、县(区)分类划分,采取层级考核的方式,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在重点区域挂点督查。
  (三)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维稳及综治办、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维稳及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并将有关工作作为考核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干部的重要内容。
  (四)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和工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五、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不断拓展宣传空间,扩大宣传对象,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提高识别能力,为杜绝传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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