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债券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 金
经手费
佣 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国债回购
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
按成交金额的0.125‰
14天
按成交金额的0.5‰
按成交金额的0.25‰
28天
按成交金额的1‰
按成交金额的0.5‰
91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