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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14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债券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 金 
  经手费 
  佣 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国债回购 
  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 
  按成交金额的0.125‰ 
  14天 
  按成交金额的0.5‰ 
  按成交金额的0.25‰ 
  28天 
  按成交金额的1‰ 
  按成交金额的0.5‰ 
  91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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