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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2000年度业务宣传费等四项费用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计算并税前扣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三分局:
   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词关于要求2000年度业务宣传费等四项费用统一计算并税前扣除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审核,同意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2000年度业务宣传费等四项费用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计算并税前扣除,该四项费用应按实列文,不得提取,对超过限额列支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2000年度四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防预费  广告费
常熟支公司  55.5l  34.96  71.87  28.28
张家港支公司  21.07  22.88  46.37  16.25
昆山支公司  21.62  20.40  22.99  167.81
吴江支公司  20.06  9.16  32.18  8.00
太仓支公司  7.08  9.53  7.52  3.50
吴县支公司  l0.91  7.82  13.72  4.18
公司本部  116.55  49.94  176.60  500.00
合计  252.80  154.69  371.25  728.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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