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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5]31号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
  一、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成都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区(市)县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对住址不祥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市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
  (三)市财政局
  1、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四)市执法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职责。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五)市卫生局
  1、确定成都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区(市)县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区(市)县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市司法局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市教育局
  1、将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配合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八)市交通局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九)市政府法制办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
  2、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民宗局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一)市残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救助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四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及风景旅游区、涉外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城区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
  其它区(市)县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全市未建立救助站的区(市)县,应尽快建立救助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转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各救助站(含分站)、救助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

  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其中6岁以下的送成都市儿童福利院,6岁以上的送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四)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积极参与配合。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医疗救治问题
  (一)城区范围内发现的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通知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就近医院,由医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甄别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送指定医院救治。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办法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制定。
  (二)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含艾滋病)、精神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卫生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解决。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成年吸毒人员戒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7。

  六、加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少数民族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0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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