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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470号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交财务报[2001]134号)悉。为偿还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银行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全长37.18公里,工程预算投资11亿元。其中,交通部补助2.49亿元,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入1.61亿元,银行贷款1.7亿元,国债转贷资金5.2亿元。该路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全线建成通车后,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国债转贷资金。收费期限暂定3年,即从2001年12月26日起至2004年12月25日止。待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来后,再根据实际投资额、贷款额、年收费还贷率和车流量等情况另行确定其实际收费期限。

  二、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设立铁山港、自沙2个匝道收费点和山口1个主线收费站。收费方式为,进口发卡,出口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部门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中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持《收费员证》上岗。

  四、要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控制非还贷性开支,提高收费还贷率。收费部门要将收费还贷月报表按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附件: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机动车辆分类和收费标准表
  附件: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机动车辆分类和收费标准表
  车型  车辆类型  元/车公里
  A(小型)  1.75吨以下(含1.75吨)货车,12座以下(含12座)小客车  0.25
  B(中小型)  1.75吨以上,4吨以下(含4吨)货车;12座以上,25座以下(含  0.5
  25座)客车
  C(中型)  4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货车;25座以上,45座以下(含45  0.85
  座)客车
  D(大型)  8吨以上,12吨以下(含12吨)货车;45座以上大客车  1.6
  E(特大型)  12吨以上货车  2.4
  备注:为便于计算收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计算按2退0、3进5、8进10完整为5元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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