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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5 生效日期: 1999-01-15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1999]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精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消灭无标生产现象,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必须抓好产品质量工作,标准是产品质量的基础,是产品组织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依据,实施标准化生产是'精品名牌'战略的前提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技术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对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企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实现科学决策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联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意义。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消灭无标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消灭无标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段轮一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德武、市技术监督局局长吴振华任副组长,各区县分管区长,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市工业合作联社、市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技术监督局办公,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抓紧实施。各区县要相应成立消灭无标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班,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将这项目工作列入区级政府工作目标,实行层级责任制,狠抓落实。全市消灭无标生产工作以行政区划为主,分区进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合作联社、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及进度要求由市技术监督局另文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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