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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工商银行结算凭证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6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2]86号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
  报来《关于申请核批我行结算凭证对外收费价格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本着“按纸张成本加印刷费用和银行成本,不考虑利润”的原则核定全区工商银行系统结算凭证工本费标准。新核定的工商银行结算凭证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以上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结算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附: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结算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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