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3]008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于部培训中心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国务院125号令)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对公务员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本市公务员培训可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在职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和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上述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国家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如下: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费每人每期360元;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费每人每期480元。
上述公务员培训为120课时,其培训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如果培训课时减少,收费标准则按单位课时收费标准作相应递减。
公务员培训费包括考务费、补考费、培训证书工本费、自编讲义费。
(二)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3元。培训课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核查。
(三)国家公务员(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培训参照在职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费标准执行。
(四)教材费
根据培训计划要求设置的培训课程,其教材的提供应按自愿原则供学员选择,不得强制代办。如果学员提出代办要求的,可按实际价格向学员收取,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凡培训计划中未列入的培训课程,其相关教材不得向学员搭售。
三、公务员培训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四、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