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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山海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259号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海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2000)闽永物字010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山海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多层无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55元(含公共水电费),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多层带电梯的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多层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高层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2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40元,纯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4元。
  2、停车管理费:地下车库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临时停放每辆每次为3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每辆每次为5元;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每次0.50元,临时过夜每辆每次1元;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每次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每次0.50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照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月1日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仍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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