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贺地价字[2002]20号
各县(市)物价局、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电力公司: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2]131号《关于桂东电力公司向各县电力公司供电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配合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决定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售贺州地区各县(市)的趸售电价,在现行趸售电价基础上平均降低0.01元/千瓦时。即:丰水期由每千瓦时0.317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307元;枯水期由每千瓦时0.387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377元。
调整后趸售电价从2002年3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