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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263号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取“测绘费”问题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109号)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房字11号文件规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勘丈绘图费。因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中进行的勘丈绘图(测绘)所需的费用,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支付,你市测绘单位向办理产权人收取“测绘费”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房字1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初始预登记、注销登记不得收费。因此,对商品房预登记也不得收取“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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