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251号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2002年普通高考综合科目考试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2]29号)收悉。鉴于你厅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将在我区进行普通高考“3+X”科目设置的改革试点,改革后,考试科目中的“综合科目”由原来的6科内容合并为一科。由于科目设置内容发生变化,成本比其他考试科目的成本加大,如仍按原每科的考试费收费标准收费,难以维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保证我区高考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普通高考“综合科目”考试费收费标准按35元收取,报名费和其他科目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52号)规定执行。普通高考报名费、考试费收取后,留成比例为县招办留25%,上交地(市)招办9%,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