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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普通高考综合科目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 2002-05-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251号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2002年普通高考综合科目考试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2]29号)收悉。鉴于你厅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将在我区进行普通高考“3+X”科目设置的改革试点,改革后,考试科目中的“综合科目”由原来的6科内容合并为一科。由于科目设置内容发生变化,成本比其他考试科目的成本加大,如仍按原每科的考试费收费标准收费,难以维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保证我区高考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普通高考“综合科目”考试费收费标准按35元收取,报名费和其他科目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52号)规定执行。普通高考报名费、考试费收取后,留成比例为县招办留25%,上交地(市)招办9%,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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