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118号
天门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天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天价管[1999]3号)收悉。为满足你市路灯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缓解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入不敷出的矛盾,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的10%执行,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5%执行。
天门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天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天价管[1999]3号)收悉。为满足你市路灯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缓解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入不敷出的矛盾,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的10%执行,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