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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及部颁规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3 生效日期: 1997-08-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律师》颁布后,司法部根据《律师》先后制定了11个配套规章。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总的是好的。但是,近来发现有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律师》和部颁规章不一致的情况,有的自行提高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有的规定对某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再审核登记等等。这些规定都是违反《律师》和部颁规定的。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和部颁律师规章是律师管理工作的准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严格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之内,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各地对已经制定的律师规章实施细则、办法或规定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对与《律师》和律师规章不一致的,应立即予以修改。
  三、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制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办法或规定时,对没有把握的问题,应当向司法部请示;在所制定的办法或规定颁布后十日内,应当向司法部备案。备案后如发现与上位法相冲突或不相一致的问题,司法部将予以退回,制定机关应当修改。
  对于现已颁布实施但未向司法部备案的,要尽快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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