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柳署价复字[2002]13号
柳州地区占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生育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2]32号和桂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所申报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计划外生育费:
(一)超计划生育或非法抱养
1、一孩2000元;
2、二孩4000元。
(二)未达到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2000元。
(三)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含符合生育二孩,但不够规定间隔时间而生育者)
1、生育第一个孩子500元;
2、生育第二个孩子1000元;
二、计划内二孩生育费:
1、农业人口500元/对
2、非农业人口800元/对
上述收费从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请你局持《收费许可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柳署财预[2002]9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