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古亭山计划生育局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等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署价复字[2002]13号
柳州地区占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生育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2]32号和桂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所申报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计划外生育费:
  (一)超计划生育或非法抱养
  1、一孩2000元;
  2、二孩4000元。
  (二)未达到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2000元。
  (三)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含符合生育二孩,但不够规定间隔时间而生育者)
  1、生育第一个孩子500元;
  2、生育第二个孩子1000元;
  二、计划内二孩生育费:
  1、农业人口500元/对
  2、非农业人口800元/对
  上述收费从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请你局持《收费许可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柳署财预[2002]9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