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9]114号
省民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收养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收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收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养服务机构对收养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按附表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实施收费前,必须按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收养服务机构要做到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对借办理收养手续不提供服务而强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查处。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湖北省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表:
湖北省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