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收养服务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 1999-07-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9]114号

省民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收养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收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收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养服务机构对收养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按附表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实施收费前,必须按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收养服务机构要做到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对借办理收养手续不提供服务而强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查处。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湖北省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表:
  湖北省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  备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