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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4-0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教委关于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共同做好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厦门市教委关于2001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决策,促进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师范类毕业生是我市教育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师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师范专业毕业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精神,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强化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二、加强就业指导和管理
  2001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加强基础教育,充实教学第一线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实行“属地优化”的原则。毕业生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区,由各区教育局和学校根据需求择优录用。大专以下(含大专)的毕业生到小学任教,或到其他学校任职员。小教大专班的毕业生到小学或幼儿园任教。
  (二)为满足同安、集美、杏林、海沧等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师资的需求,以上各区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区就业。
  (三)拓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业。对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业的我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户粮关系可保留在其家庭所在地,档案关系可委托市教育人才中心代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
  帮助他们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本市生源的重点师范院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教委调剂安排。大专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外就业可免缴教育培养费。
  (五)外地籍毕业生政策性照顾进厦就业,仍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过考试竞争落实接收单位。做好外地生源优秀师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的引进工作,引进硕士研究生、重点师范大学毕业生和其他师范院校优秀本科毕业生可免予考试。
  (六)为保证我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充分就业,需要长线专业和大专及其以下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应从本地生源毕业生中招收或从本地教师中调剂,严格控制接收专科及以下学历师资到小学、幼儿园任教,严格控制接收长线专业的外地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和调入外地教师到中学、中专任教。
  (七)今年我市招收的师范类毕业生的考试考核办法仍按厦教委(2000)0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被录用的毕业生实行试用聘用合同制,由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毕业生签定试用期聘用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定聘任合同,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九)做好未就业的本地生源师范类毕业生管理工作。本地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岛内生源的本科生由市教委统一管理。
  毕业生档案转入市教育人才中心管理,户粮关系由毕业生原户口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择业时间不受择业期限制,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市教委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十)加快师范类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推行师范类毕业生就业信息现代化管理手段,充分利用教育科研网,建立师范类毕业生就业信息查询系统,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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