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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长源富水电厂排水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289号

黄石市物价局:


  你市阳新县物价局《关于要求征收富水电厂发电尾水排水费的请示》(阳价费字[1999]00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指示精神,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富水水库、富池大闸和富池电排站是富水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富水电厂是水利工程综合利用的主要设施。为了更好地维护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根据省政府13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长源富水电厂发电用水收取排水费,标准为(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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