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各地执行以来,对促进我省个人所得税的管征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接省政府关于农电“两改一同步”工作会议纪要,称一些地方对“异地施工单位在申报营业税时被征收2%个人所得税…,…违反税法规定的予以纠正”。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纳税人和应税项目的认定工作。认定纳税义务人和应税项目是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的前提条件,务必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应税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确认的重点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承包(挂靠)、个体户;其他纳税义务人主要视其任职受雇或临时受聘劳务而确认。
二、切实加强基础管征资料的管理。加强和充实建筑安装业基础管征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是做好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征的基础。异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准确认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应税项目及管征的方式方法,必要时及时与施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既有效管征,又依法征税。异地施工地和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相应税项目的认定有异义的,应报其共同上级机关确认。
三、核定征收务必以调查测算为前提。根据《征管法》和《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管征的,务必做好征前调查测算、征中跟踪收集、征后核实建档,以便适时调整,准确核定,切不可实行一刀切的办法。
四、开展对建筑安装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的专项清理检查。各地要结合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工作计划,深入调查核实,在8月底前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对辖区内所在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单位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各地应在9月15日前将调查清理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局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