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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3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312号

省老龄委:


  你委《关于湖北省〈老人优待证〉工本费立项的请示》(鄂老字[1999]39)收悉。根据《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181号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1999)1048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湖北省行政区内年满6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64K仿羊皮塑料封面,内芯封二、三均印防伪标志)时,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
  所收取的工本费,主要用于《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印制、运输及损耗等方面的开支。所收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收费部门在收取《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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