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确保国家交通规费依法足额征收,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国务院正式实施交通税费改革具体实施办法之前,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仍按《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现行法规和规章执行。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严格按现行征费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航政费、港务费等交通规费。

  二、凡拥有车辆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及时、足额缴纳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拖欠、偷逃。对拖欠、偷逃、抗缴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严格依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在国家正式实施交通费税改革后,对原拖欠、偷逃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仍将依法追缴所欠规费,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直至缴清。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维护正常的征费工作秩序。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应征不漏。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做好征收稽查工作,确保国家交通规费不受损失。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审、上路检查及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过程中,要对所有车辆严格把关,协助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做好征费工作。

  五、对拒绝、妨碍和阻挠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