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1]2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20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销售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窒,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四、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