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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保康县1999-2000年度销售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1999-12-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函字[1999]209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我市九九年十月至二○○○年三月地方二次综合电价加价标准和保康县综合销售电价标准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75号)和《关于核定保康县朱家场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86号)收悉。考虑到省网趸售电价已作调整,经审核同意将保康县平均销售电价调至每千瓦时0.425元。根据国家要求,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并入目录电价。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也按国家要求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其余用户按每千瓦时1分征收(农业用电不征收)。一并计入目录电价。
  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电量的优惠办法,按省物价局鄂价重字[199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同意保康县朱家场水电站上网电价暂按0.36元/千瓦时,马桥一级水电站3号机及马桥二级水电站技改增容电量上网电价暂按0.34元/千瓦时执行。
  以上电价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抄见电量执行。
  附:保康县1999-2000年度销售电价表
  附:
  保康县1999-2000年度销售电价表
  备注:
  一、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

  二、附表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它用电每千瓦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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