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70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百色、贺州、河池三地区,设立地级百色、贺州、河池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百色、贺州、河池地区和原县级百色、贺州、河池市,设立地级百色、贺州、河池市和百色市右江区、贺州市八步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的通知精神,并根据上述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实际情况,现将各印章(印模附后)启用时间通知如下: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3日启用;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26日启用;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31日启用;
“河池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31日启用;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1日启用;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2002年11月1日启用。
原百色市人民政府(县级)、贺州市人民政府(县级)、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行政公署、河池市人民政府(县级)印章同时废止(印模附后),并上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封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