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3]015号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规范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对浦东国际机场工作区内的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统一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小型车5元/次;大型车6元/次;特大型车7元/次;特种车8元/次。停放时间每次为二小时,超时停放按此标准累加计费。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至24小时(含)之内的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另行计算。
车型分类按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
二、在每次二小时计费时间内,同一停车场不得对已支付停车费并多次进出的同一车辆重复收费。
三、工作区内货运站、海关监管仓库等所设的停车场,对需进入本场内提、送货物的车辆,应免收停车费(1小时以内)。
四、请机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作区内收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督促收费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停车的收费管理方法并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浦东国际机场工作区内停车收费和服务的监管。
以上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