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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浦东国际机场工作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3]015号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规范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对浦东国际机场工作区内的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统一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小型车5元/次;大型车6元/次;特大型车7元/次;特种车8元/次。停放时间每次为二小时,超时停放按此标准累加计费。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至24小时(含)之内的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另行计算。
  车型分类按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
  二、在每次二小时计费时间内,同一停车场不得对已支付停车费并多次进出的同一车辆重复收费。
  三、工作区内货运站、海关监管仓库等所设的停车场,对需进入本场内提、送货物的车辆,应免收停车费(1小时以内)。
  四、请机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作区内收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督促收费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停车的收费管理方法并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浦东国际机场工作区内停车收费和服务的监管。
  以上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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