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8日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发(1997)13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1999)4号《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严格我市车辆配备和使用标准,不断完善车辆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得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要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不准配备新车。
二、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
三、为严格控制小汽车购置标准和数量,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更换和购买新车条件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未经财政、纪检部门审核备案的,财政结算中心和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报销和车辆上户手续。
凡违犯以上各条款的所购车辆给予没收,并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
第三条 主要内容
(1)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2)第二条所指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3)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内参加的各种检查、会议一律不准就餐。
(4)上级机关到农村工作检查和指导,一律不准到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就餐。
(5)凡各种剪彩、评比、庆典活动不准吃请。
第四条 就餐接待标准
市外宾客按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规定标准执行;
本市内就餐标准,原则不超过300元/桌。
第五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定点接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对确需到定点接待单位之外就餐的单位,事前须书面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并于当天给予批复。
第七条 凡在定点单位之外的餐费,必须附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的批复方可报销。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处理办法
(1)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的,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2)违反第三条第三款的,餐费个人自负,罚宴请单位500一100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三条第四款的,餐费个人自负。
(4)违反第三条第五款的,罚举办单位实际餐费的双倍。
(5)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每次处罚接待单位1000元罚款。
(6)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上各条款的,一律公开曝光处理,违反公款吃喝规定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将定期不定期对此项规定进行明察暗访,对违纪行为给予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实施。
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市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
第三条 公车原则上不准私用,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使用原由及使用车辆总数和时间,附车辆所属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导意见;
(二)请示报告必须在事前送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报告,在手续完备情况下当即批复;
第四条 公车私用实行适当收费规定;
20万以上车型每辆200元/天;
20-10万元车型每辆150元/天;
10万元以下车型每辆100元/天。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交市财政专户,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出据同意使用车辆通知书,设置使用付费公车标志,凡使用收费公车者,需将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置的“使用标志”放在突出位置,以便监督检查。“使用标志”应在事后三日内交回党风廉政建设室,否则将收取50元/天的滞纳金。
第六条 婚丧事宜应从简的内容:
(一)不准借机敛财,不得通知其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取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不准收取下属单位的礼金和物品。
(二)不准动用公车,不得挪用公款、公物。
(三)婚丧事宜要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殡仪改革政策。
第七条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婚丧事宜要向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一)报告事项
使用车辆、收取礼金、参加宴请人数、桌数、婚丧大事的具体时间、占用土地等情况。
(二)报告时间及受理部门
报告人应在事前一周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在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办理。受理部门对报告人的请示要及时给予答复,报告人按答复意见办理,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处理办法
(一)违反公车私用规定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并追究车辆单位领导人和司机人员的责任。
(2)婚丧事宜使用所有车辆不准覆盖车辆牌号,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交警部门监督检查,故意覆盖车辆牌号者交警部门有权扣车并给予司乘人员扣分、扣证和吊销执照处罚,并给予用车人1000元的罚款。
(3)对不报告擅自动用公车的除补交费用外,要对当事人和司机进行1000-2000元罚款,并对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婚丧事宜从简规定的处理办法
(1)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要给予批评,写出检查,进行通报;
(2)对动用公款公物的要如数清退,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违反规定借机敛财的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违纪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
第九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进行宣传报道和曝光。纪委、组织、人事、民政、土地、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报告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所有收缴款额和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缩减财政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报告者应报告的内容:
(一)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原因、目的、地点、时间、所经路线、拟定支出、外出人数、外出天数;
(二)本单位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意见;
(三)上级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第 三条所列内容,必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是指出省、出国活动。
第六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的报告。
第七条 对于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受理报告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报告委领导,一般情况当天答复报告人,报告人要按答复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把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旅差费报销关,凡没有市纪委出据的审批手续,一律不准报销外出费用。凡因公出国的单位和个人,不经市纪委批准,公安局、外事办不准办理出国手续。
第九条 处理办法:
(一)各单位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公款旅游的,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借外出参观、学习、开会之机绕道旅游的,也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写出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在外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自己和他人旅游费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清退的旅游费用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培训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三年八月一日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持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或离职所涉及的公物移交事宜。
第三条 涉及内容:
(1)占用的办公室;
(2)占用使用的单位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
(3)占用使用单位的电脑、手机、照像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公共物品。
第四条 具体要求
(1)凡调动和离职领导干部需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清一切移交手续;
(2)凡已办理清移交手续的由本人持原单位移交清单和证明信到市纪委党风室备案,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不能正常移交公物的党政领导干部需由本人文字陈述,报市纪委另行处理;
(4)凡弄虚作假或拒不移交公物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