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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录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4 生效日期: 2000-03-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73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199号文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招生考试、录取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中英合作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生报考一科交考试费100元。
  2、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费,每生报考交考试费(含报名费)20元。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70元(其中含口语考试费20元),三级、四级、五级每生每级100元(其中含口语考试费30元)。
  4、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每生每级100元。
  5、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模块50元(含合格证书)。
  6、参加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25元;报考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的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每生每科25元。
  7、成人大中专招生录取费,招生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向省教育考试院交纳招生录取费60元。招生录取费由招生学校向省考试院交纳,任何学校一律不得将此费用转嫁给学生。
  8、准考证费,每生每证10元,仅限于自学考试、普通高校及成人高校考生。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地、各部门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或增加收费频次。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收取的费用,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市、州、县的工作量合理确定分配比例,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对全省招生考试费用应统一调剂使用,对山区及困难地区要给予补助。

  五、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从二000年招生考试工作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8)311号文件中有关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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