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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行[2000]2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86号《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需要进行计量认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1996年10月7日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作出的《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的通知》(卫科教发[1996]第35号)的有关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一般不进行机构计量认证,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器具检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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