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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7 生效日期: 2000-06-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与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相比,与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益高涨的参政、议政意识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为了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案、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工作条例》、《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和《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的办法》,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是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办事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塑造良好政府形象的需要。因此要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自觉性,以代表、委员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把办理工作自觉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日常工作议程,作为重要工作认真对待。

  二、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办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摆在重要工作位置,坚持领导班子集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这一工作坚强有力地开展。要改变那种每年建议、提案一到,不论涉及什么问题,总是分管建议提案工作的领导和几个经办人员单独抓,工作难有起色的状况。对人大议案和政协建议案,由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办理意见后,提请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办理方案及负责人;对属于政府部门职责范围以内的建议、提案,交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承办。各部门要及时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制定办理方案,确保办理的质量和时效。

  三、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承办部门都要实行办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办理内容、形式、目标、时限等具体要求,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承办部门和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建立经常性的办理协调机制
  对属于需政府协调的建议、提案或跨战线、跨系统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分管建议提案工作的领导指定政府办公室直接承办或指定某一部门为主办单位,相关部门为协办单位,由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部门的科室组织协调。办理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时,由分管该科室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协调不了的,再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三)认真落实“开门办理”制度  '开门办理”就是承办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以不同方式和途径参与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并监督办理过程和效果。这是将办理工作始终置于代表、委员监督之下,保证办理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中都要实行“开门办理”,对居住在市区的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开门办理”率要达到100%,对居住在市区以外的代表、委员,也要以电话、信函或上门等方式进行联系。

  四、加大检查督办力度
  各级政府、各承办部门要及时检查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所属部门、单位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要选择一些办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做得差的单位,利用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更广泛地接受代表、委员和群众的监督,促进办理工作。要征询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未进行“开门办理”或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单位,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要将办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办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差的给予批评。
  各级政府、各承办部门要狠抓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扎实工作,努力把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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