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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文物局关于《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精神,深刻汲取我省临汾尧庙和宁武小石门仙人洞的火灾教训,切实消除我市古建筑、特别是木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我市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保护、利用好文物古建筑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古建筑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璞(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道义(市旅游局副局长)
  索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赵树忠(市文物局副局长)
  张万银(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办公室主任:张万银(兼)

  三、治理范围及重点
  治理范围: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治理重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以及具有标本性质的古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古建筑内设置的仓库、教室、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性场所;
  (二)古建筑周围的周边环境。拆除在古建筑之间私搭乱建的棚房;清除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督促古建筑周边居民建立联防协议,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三)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拉的电气线路;
  (四)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尼、道士等人员在古建筑内的生活用火行为;
  (五)增加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六)督促和指导古建筑管理单位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古建筑对外开放单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对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辆难以到达的文物古建筑单位,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创造性地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其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5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广泛动员,迅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与行业管理优势,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二)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阶段(4月6日至6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组织进行检查,进一步查找火灾隐患,并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古建筑单位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将开展专项治理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组。专项治理领导组将对各地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成立相应的治理领导组,严格按照消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对占用古建筑的教室、仓库等清理力度,协调解决好清理中的相关问题,彻底消除由于占用古建筑带来的火灾隐患。
  (二)各县(市、区)文物、宗教、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做好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要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证万无一失。涉及经费不足等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专项治理的效果。
  (三)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本地文物、宗教、旅游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不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等严重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督促和指导古建筑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日常消防管理,保证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和设备,开展灭火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大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开展以预防古建筑火灾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消防法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报警方法、逃生自救技能等;对古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整改不力的单位或场所要公开曝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古建筑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及僧侣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治理工作情况和古建筑的文物等级、管理及使用单位、消防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治理整顿情况、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的建立及活动情况等有关资料。每月25日前按要求上报阶段治理工作情况;6月30日前专题报告总体治理情况。

 

附件:
  1. 太原市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及责任单位明细表(略)
  2. 太原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及责任单位明细表(略)
  3. 太原市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摸底调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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