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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兴山县2000年销售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字[2000]250号

兴山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兴山县物价局关于确定综合销售电价标准的请示》(兴价工字[2000]10号)收悉。考虑到国家将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和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目录电价,同意你县销售电价作相应调整,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基本电量的优待办法,请按省物价局鄂价重字(1999)285号文件规定的原则执行。
  以上电价自二000年九月一日抄见电量执行。
附:兴山县2000年销售电价表。
  兴山县2000年销售电价表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以  变压器容量(元/上千伏安·月)
  注:1、表中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电建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除“农业排灌用电”和“农村趸售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
2、“大工业用电”中,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列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分(电建基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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