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四他字[2002]第1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2]1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租船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在香港,故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审查本案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你院报告中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审查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意见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查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需经当事人举证查明香港法后才能认定。审查后,如你院认为仲裁条款无效,应当将审查的意见再报告本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