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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4 生效日期: 2000-09-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从而创立了与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新机制、新途径。我市积极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先后撤销了附属于工商、科技、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行政仲裁机构,重新组建了新的、统一的襄樊仲裁委员会,人们对仲裁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我市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还有不小差距。人们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的行政仲裁上,仲裁法律意识落后于仲裁法律制度,律意识落后于仲裁法律意识落后于仲裁法律制度,律制度,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持有疑问;按照《仲裁法》和《合同法》的要求,修订制式合同工作还没有全面到位;仲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改变这一状况,尽快在全市全面、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要求,也是仲裁事业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现代化、国际化,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不可推卸的义务,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普及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机构,要以灵活多样的栏目形式,向全社会深入宣传《仲裁法》,并为仲裁机构开展宣传提供方便。司法部门将《仲裁法》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熟练运用《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

  二、要加快修订制式合同,规范仲裁条款。规范仲裁条款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国务院办公厅[1996]22号文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对“在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的规定予以修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今年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规范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提交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当事人从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约定一种。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落实规范的仲裁条款作为一项产品技术标准,对合同印制进行质量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规范仲裁条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搞好落实、监督和检查。襄樊仲裁委员会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开展对各类合同格式的规范和监制工作。

  三、各部门要切实保证仲裁法律制度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建委、经贸委、外经委、人民银行、科委、土地局、药监局、交通局、粮食局、贸易局、物资局、保险公司、建管局、房地产局等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实施《仲裁法》工作中,要从规范仲裁条款,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合同文本入手,指导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争取在一年内使标准合同文本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约定仲裁方式条款的比重达到80%以上。

  四、要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襄樊仲裁委员会要视仲裁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积极争取在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厂矿企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各地、各部门要对此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人员,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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