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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8-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凡对水域环境有影响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引进或移植增殖、养殖新品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三十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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