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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是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且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如使用不当、管理不慎,有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国家规定对其实施强制性监察管理,规范使用,明确责任,保障设备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署,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登记对象
  (1)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2)压力容器:含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不包括容积小于150升且可移动的空压机储罐和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3)特种设备:指电梯(含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厂内机动车辆(含矿山、码头及施工场地等场所使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指游乐场所内使用的)。

  二、普查登记范围
  凡江苏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均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三、普查登记申报
  在通告发布之前已投入使用(含停用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上述设备拥有者,必须于2001年10月30日前主动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设备使用登记,逾期未报者,即成违章使用,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特别是设备未登记即使用而发生事故的,将以严处。

  四、日常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个人)必须加强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强化日常维护与保养;认真做好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切实做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实施设备的定期检验,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五、新投用设备的登记
  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必须在安装后、投用前,由使用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做到依法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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